证券代码:002668 证券简称:奥马电器 公告编号:2017-034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的议案》, 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核查<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意向58名激励对象授予500万份股票期权,确定2016年3月18日为股票期权授予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4、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公告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完成登记的公告》,公司已于 2016 年4月11日完成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499.5 万份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因激励对象杨晓燕已辞职,确认本次股票期权授予对象从 58人调整为 57 人,股票期权授予数量从 500 万份调整为 499.5 万份。
5、2016年7月12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此次调整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 63.87 元调整为 63.71 元,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调整行权价格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17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的议案》、《关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可行权期行权事宜的议案》,同意将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57人调整为45人,已授予而未行权期权总数由499.5万份调整为492.15万份。公司董事会认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满足,同意以定向发行公司股票的方式给予45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共147.645万份,行权价格为63.7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7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可行权期行权事宜的议案》,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涉及的激励对象调整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意见。
二、 本次股票期权的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调整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具体情况如下:
因12名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及已获授但未行权的全部共计7.35万份股票期权。
鉴于以上所述,公司将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57人调整为45人,已授予而未行权期权总数由499.5万份调整为492.15万份。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公司《2016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的调整进行了核查,认为:
公司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公司《2016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16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取消12名激励对象的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
六、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期权调整及本次期权行权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公司本次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和股票期权数量的具体内容、本次期权行权条件及行权安排等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及《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