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68 证券简称:奥马电器 公告编号:2016-076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十二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简述
1、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核查<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
2、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3月1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等。
4、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公告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完成登记的公告》,公司已于2016年4月11日完成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499.5万份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因激励对象杨晓燕已辞职,确认本次股票期权授予对象从58人调整为57人,股票期权授予数量从500万份调整为499.5万份。
5、2016年7月12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此次调整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63.87元调整为63.71元,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调整行权价格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情况
2016年5月10日,公司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6,535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62元人民币(含税),此次权益分派已于2016年7月7日实施完毕。
根据《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条款的规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即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 63.87元-0.162元=63.71元 (四舍五入后取两
位小数)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因实施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导致行权价格发生变化,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对行权价格进行调整,上述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及《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同意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有关调整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行权价格的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