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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领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23

威领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威领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7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决议中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 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7 月 22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2024 年 7 月 2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4 年 7 月 22 日的
  交易时间, 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1609号湘南高新园标准厂房项目集中生产配套综合楼601-6666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何凯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载 于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9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8,614,3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578%。

  (1)现场投票情况: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投票的股东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8,290,6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243%。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 4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23,6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5%。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4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353,7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0.558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3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5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4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23,6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谌俊宇先生、张瀑先生、李佳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 选举谌俊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8,340,07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79,526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7428%。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谌俊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张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8,310,07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49,526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5267%。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张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李佳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8,310,06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49,519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5262%。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李佳黎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选举漆韡先生、李佳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 选举漆韡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8,310,06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49,519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5262%。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漆韡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李佳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8,310,07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49,528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5269%。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李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唐潮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469,55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22%;反对 59,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14%;弃
权 85,75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7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09,01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076%;反对 59,0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582%;弃权 85,7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342%。

  本议案审议通过,唐潮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4、《关于拟定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薪酬及津贴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461,35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54%;反对 111,15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6%;
弃权 41,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8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00,81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018%;反对 111,15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05%;弃权 4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77%。
  本议案审议通过。

  5、《关于拟定第七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450,55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32%;反对 111,15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6%;
弃权 52,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8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90,01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9041%;反对 111,15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05%;弃权 5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800 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55%。


  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泰山、胡峰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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