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鞍重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3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订如下:
一、增加注册资本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
议及《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公司向公司董事、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共计 49 人)股权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2,090,000 股,每股面值1 元,授予限制性股票价格为13.75
元/股。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大华验字【2022】000733 号《验资报告》:经
审验,截止 2022 年 10 月 18 日,鞍重股份收到 49 名限制性股票认购款,计入股
本人民币 12,090,000.00 元。
公司拟将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31,132,000.00 元增加至人民币 243,222,
000.00 元。此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
公司拟将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31,132,000.00 元增加至人民币 243,222,
000.00 元。此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对照表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原鞍山重型矿山机器有限公司
公司由原鞍山重型矿山机器有限公司 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鞍山重型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鞍山重型 矿山机器有限公司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的矿山机器有限公司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 方式整体变更设立,在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的方式整体变更设立,在鞍山市工商行政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统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2103001190699375,原
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由
912103001190699375,原鞍山重型矿山机 公司依法继承。
器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公司依法继承。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1,113,200.00 元。 243,222,000.00 元。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是指公司副总裁、首席官、首席财务
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官、董事会秘书。
监。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秉承“诚
信、务实、创新、奋斗、团结”的价值观,
立足“稳步基础业务”锐意进取,以“引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需求 领以望,求志达道,开拓创新”为领航,为导向;以科研创新求发展;以质
全方位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夯实新能源领
量服务树品牌;致力于振动机械产业技术
域战略布局,提高市场占有率,提升核心
进步和行业发展,创建国际知名企业。 竞争力能力,着力打造一个经营规模化、
产品专业化、品质卓越化、管理规范化的
“为社会做贡献的”制造业知名企业。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明面值。 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由鞍山重型矿山机器有限 第十八条 公司由鞍山重型矿山机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发起人按照其在鞍山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发起人为杨永柱、重型矿山机器公司所持的股份比例进行 温萍、杨琪、高永春、杨永伟、王铁、高认购,认购公司的股份数额及出资方式、 庆书、张宝田、吴刚、梁晓东、张笑男、
出资时间如下: 王大明、顾宪广、石运昌。公司成立时发
…… 起人认购公司股份总额为 4000 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3113.2 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3113.2 万股。 243,222,000.00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增加: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本:
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
......
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
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
约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并; 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增加:(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份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份的活动。 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年内转让给职工。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
...... 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政策另有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规定外,公司不得对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进
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