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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67 深市 鞍重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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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重股份:关于公司与临武产业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署用地《协议书》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4

鞍重股份:关于公司与临武产业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署用地《协议书》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鞍重股份          公告编号:2022—201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临武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

      用地《协议书》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基于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临武县人民政府于 2022 年 12 月 8 日达成的《投
资合作协议书》的约定,为保障公司新能源全产业链项目的用地需求,公司与临武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武产业开发区”)签署用地《协议书》,约定临武产业开发区向公司提供前期建设用地 147.25 亩。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公司预付征地费用 2000 万元,专项用于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报批等前期费用支出,临武产业开发区指定临武县临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收付相关费用,不得挪作他用。本次财务资助为无息借款。

    2、期限:在公司前期建设用地 147.25 亩土地摘牌后 10 个工作日内归还公
司垫付的 2000 万元预付征地费用。

    3、上述事项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一、协议内容

    甲方:临武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武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12月8日达成的《投资合作协议书》的约定,为保障乙方新能源全产业链项目的用地需求,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基
于当前项目建设用地现状,甲、乙双方就建设项目用地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为保障乙方新能源全产业链项目落地,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前期建设用地 147.25 亩,后续根据投产规模增加配置建设用地。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乙方同意向甲方预付征地费用 2000 万元,该预付征地费用专项用于乙方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报批等前期费用支出,甲方及甲方指定的临武县临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不得挪作他用。

    2、乙方同意向甲方指定的临武县临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账户支付 2000 万元
预付土地征地费用。甲方指定的临武县临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收款。

    3、甲方应在乙方前期建设用地 147.25 亩土地摘牌后 10 个工作日内归还乙
方垫付的 2000 万元预付征地费用。

    4、非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参与竞拍或者非因乙方原因造成乙方未能摘牌的,自乙方要求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乙方预付的该宗土地预付征地费用 2000 万元全额返还乙方。

    5、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的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6、本协议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书》签署对公司的影响

    为着力加速公司新能源产业链布局项目建设,公司与临武产业开发区签署用地《协议书》以保障产业用地,赋能产业项目,更有利于公司一体化新能源产业链布局推进和矿山矿产资源整合落地,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和整体发展战略。

    三、财务资助概述

    根据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武县人民政府于 2022 年 12 月 8
日达成的《投资合作协议书》的约定,为保障公司新能源全产业链项目的用地
需求。公司与临武产业工业区协商后,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于临武产业开发区
签署了用地《协议书》,以现金方式预付前期征地费用人民币 2,000 万元,专
项用于公司临武锂矿新能源项目用地征地、报批等前期费用支出,在公司前期建设用地 147.25 亩土地摘牌后 10 个工作日内归还。本次财务资助为无息借款。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事项尚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四、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名称:临武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统一社会代码:124310257700508130

    3、法定代表人:陈海斌

    4、机构类型:地方政府机构

    5、举办单位:临武县人民政府

    6、宗旨和业务范围:主要负责工业园的规划和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招商引资上项目,为园区企业代办有关手续,园区建设中有关问题的协调处理等。

    7、与公司关联关系说明: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8、履约能力分析:临武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属于湖南省省级工业园区,隶属临武县人民政府,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资信及履约能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公司以前年度不存在对临武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五、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本次向临武产业开发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人民币 2,000 万元是专项用于公
司临武锂矿新能源项目用地征地、报批等前期费用支出。临武产业开发区或者其他第三方未就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本次财务资助是在不影响公司正
常经营的情况下实施,且被资助对象属于地方政府机构,具有良好的履约能
力,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六、董事会关于本次财务资助的意见

    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主要为推进公司临武锂矿新能源项目尽快落地,保障公司在“采矿+选矿+基础锂电原料生产+储能、电芯电池生产+回收”纵向一体化的新能源产业链布局项目用地需求。临武产业工业园区为湖南省省级工业园区,隶属临武县人民政府,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本次对临武产业工业园区提供财务资助风险可控,符合公司的整体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财务资助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公司与临武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用地<协议书>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助于保障公司锂电池新能源全产业链项目用地需求,推进临武锂矿新能源项目尽快落地,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本次对临武产业开发区提供财务资助风险可控,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与临武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用地<协议书>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八、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 2,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2.82%;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金额及相关情况。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3、《协议书》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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