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鞍重股份 公告编号:2022— 058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决议中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4 月 14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2022 年 4 月 1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2 年 4 月 14 日的
交易时间, 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鞍山市鞍千路294号)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5、召集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何凯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8、《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登载于《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 名,代表有效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55,325,2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367%。
(1)现场投票情况: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投票的股东 1 名,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5,309,8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300%。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 5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15,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5 名,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数 15,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0.006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5,4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319,88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2%;反对 5,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弃
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9351%;反对 5,4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6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319,88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2%;反对 5,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弃
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9351%;反对 5,4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6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319,88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2%;反对 5,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弃
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9351%;反对 5,4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6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319,88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2%;反对 5,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弃
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9351%;反对 5,4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6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319,88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2%;反对 5,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弃
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9351%;反对 5,4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6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5,319,88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2%;反对 5,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弃
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9351%;反对 5,4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6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319,88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2%;反对 5,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弃
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9351%;反对 5,4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6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319,88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2%;反对 5,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弃
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9351%;反对 5,4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6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319,88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2%;反对 5,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弃
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9351%;反对 5,4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6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于洋、于少帅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符合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