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长期供货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鞍重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3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长期供货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交易的基本情况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鞍重股份”)于 2022
年 1 月 8 日与江西省宜丰县同安矿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同安”)签订了《长期供货协议》。
(二)交易涉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鉴于交易对方江西同安的控股股东共青城强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强强投资”)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长期供货协议》的签订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交易的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签署长期供货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长期供货协议》签订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会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二、交易对方情况及关联关系说明
(一)基本信息
1、基本情况
名称: 江西省宜丰县同安矿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705726290P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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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同安乡集镇
法定代表人:张强亮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510 万
成立时间:2001 年 5 月 11 日
经营范围: 本县同安瓷土的经营管理,瓷土、花岗石、矿石加工销售。(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
序号 股东 持股比例
1 共青城强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1%
2 张强亮 32.83%
3 张洪斌 16.17%
合计 100%
实际控制人:张强亮
(二)交易对方信用情况
经查询,江西同安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对方主要财务数据
江西同安2021年营业收入2011.16万元,净利润30.69万元,净资产2758.31万元。
(四)关联关系说明
关联关系说明:江西同安的控股股东强强投资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强强投资为公司的关联方,本事项属于关联交易。
三、《长期供货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合同当事方:(1)甲方(需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乙方(供方)江西省宜丰县同安矿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2、 合同标的:含锂原矿石(品位区间 0.3%-0.5%);
3、 采购单价:市场价,具体在《购销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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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采购数量:按市场价条件允许情况下,年度总量不低于 60 万吨,月度供量不低于 5 万
吨;
5、 合同有效期:2022 年 1 月 1 日至2023 年 12 月31 日;
6、 采购方式:甲方按需求每月向乙方发送次月采购计划,并在采购计划上注明采购产品的品名、数量、价格、付款条件、交货期限和交货地点等,乙方收到采购计划后向甲方确认是否接受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经双方确认后双方签署《购销合同》,采购产品的品名、数量、交货期限、交货地点、交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以双方签署的《购销合同》为准;
7、 付款方式:银行转账支付;
8、 付款期限:以双方签署具体的《购销合同》为准;
9、 结算方式:根据双方订单按月结算;
10、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如因一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该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协议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
11、 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及订单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风险提示
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此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投票。因此,本次交易存在不能获得批准的风险
五、2022 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2 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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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有助于保障公司的稳定发展。公司已于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向我们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获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交易方式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求和战略布局需要。
2、该项交易公允、合理,其实施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未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3、公司本次所涉及关联交易的会议议案、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5)、《长期供货协议》。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