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667 深市 鞍重股份


首页 公告 鞍重股份:鞍重股份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鞍重股份:鞍重股份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30

鞍重股份:鞍重股份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鞍重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2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决议中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 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7 月 29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2021 年 7 月 2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1 年 7 月 29 日的
  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鞍山市鞍千路294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5、召集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何凯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8、《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
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5,425,1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799%。

  (1)现场投票情况: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投票的股东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5,309,8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300%。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5,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9%。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15,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0.049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15,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拟变更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425,18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5,3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参与投
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审议通过,尹贤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姓名:于绍水、从 灿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7 月 29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