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销售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鞍重股份 公告编号:2012—023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重大销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与中钢设备有限
公司签署了设备买卖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1020 万元。
一、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1)买方:中钢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 8 号中钢国际广场 25 层
邮编:100080
(2)卖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鞍千路 294 号
邮编:114051
(3)上述买卖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4)履约能力分析:中钢设备有限公司是集国内外工程总承包、机电设备
及备品备件集成供应、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及设备监理、机电产品设计与制造为
一体,开展专业化、国际化经营的工程技术公司,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2、合同标的:振动筛、振动给料机及备件等
3、合同金额:合同总价是 1020 万人民币(大写壹仟零贰拾万圆整,含 17%
增值税)
4、合同履行约定:付款方式:合同总价的 30% 即 306 万元(大写:人民币
叁佰零陆万圆整)作为预付款;合同总价的 30%即 306 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佰
零陆万圆整)作为进度款:合同价格的即 306 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佰零陆万圆
整)作为发货款;合同价格的 10%即 102 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零贰万圆整)
作为尾款。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销售合同的公告
合同生效至供货完毕,2013 年 5 月 15 日前将合同设备交付至天津港中钢设
备有限公司指定地点。
二、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公司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目前资金充足、人员、技术和产能均能够
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2、合同金额 1020 万元约占 2011 年度营业收入 25643 万元的 3.98%,合同
的执行对 2013 年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较为积极的影响;
3、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存在因履行合同而对
合同对方当事人形成依赖。
三、备查文件
双方签署的《设备买卖合同》。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