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66 证券简称:德联集团 公告编号:2024-056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48 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3,670,033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9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9,999,998.01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96,999,168.94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出具了《验资报告》(华兴验字〔2024〕23012940369 号)。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
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并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指定人士负责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相关事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及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子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上海德联新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港蓝湾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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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元)
上海德联新源汽车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21942935910001 0
零部件有限公司 司上海临港蓝湾支行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上海德联新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甲方二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港蓝湾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1942935910001,截止 2024 年 9 月 14 日,专户余额为_0_元。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二德联汽车新材料胶黏剂研发和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期限__/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
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
不得质押。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
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
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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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家林、周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包括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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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