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格式指南,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自本公司于 2012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公司共有三次募集资金。
第一次: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 272 号文核准,本公司于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于发行完成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本公司已
于 2012 年 3 月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 A 股 3,335 万股,面值为每股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30.86 元,收到股东认缴股款共计人民币 102,918.10万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97,901.04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2 年 3 月 20 日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瑞岳华验字[2012]第 0049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确认。
第二次: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638号文核准,本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2,520 万股,发行价格为 31.8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80,262.00 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896.00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79,366.00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进行了审验,并出具瑞华验字[2015]第 01280007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确认。
第三次: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字[2017]460 号文《关于核准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本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66,870,558 股,本公司 2016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调整为 567,590,851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87 元,股款以人民币缴足,计人民币 4,466,939,997.37 元。本公司共收到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汇缴的各投资者认购款,扣除证券承销费和保荐费人民币29,500,000.00 元后,余额人民币 4,437,439,997.37 元。扣除中介机构费和其
他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2,756,759.09 元 后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4,434,683,238.28 元,其中转入股本人民币 567,590,851.00 元,余额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人民币 1,825,854.27 元,合计人民 3,868,918,241.55 元转入资本公积。
上述资金于 2017 年 9 月 19 日到位,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7]0214000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
毕。
2、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已全部使
用完毕。
3、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专户摘要 金额
1、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专户余额 40,798.96
2、募集资金专户资金的增加项
项目返还款 21,519.44
归还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202.23
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净额 65.38
小计 21,787.05
3、募集资金专户资金的减少项
100MW 太阳能熔盐塔式光热发电示范项目 5,202.81
太阳能热发电设备制造项目 17,200.00
补充流动资金 40,183.20
募集资金专户摘要 金额
小计 62,586.01
4、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专户余额 0.00
注:除证券承销费及保荐费外,其他中介机构费和其他发行费用共计 275.68
万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专户已支付 275.68 万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订了《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2012 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根据前述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管理办法》的要求,本公司(甲方)分别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基地支行、北京银行总部基地支行(乙方)以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先后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上述银行开设了银行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其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履行三方监管协议进程中不存在问题。
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本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制度并严格执行,以保证专款专用。同时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本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启动后,决定聘请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保荐机构,并与兴业证券签订了《关于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之保荐协议》,约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的保荐期从兴业证券与首航节能签署该项协议之日起至首航节能本次非公开发行之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和规范文件,本公司(甲方)分别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基地支行以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兴业证券。
2017 年,公司第二次非公开发行由兴业证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保荐机构,并与兴业证券签订了《关于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之保荐协议》,约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的保荐期从兴业证券与首航节能签署该项协议之日起至首航节能本次非公开发行之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和规范文件,本公司(甲方)分别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盛河支行、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乙方)以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兴业证券。
2018 年 10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募集资金 75,000 万元用于玉门首航节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门新能源”)玉门 100MW 光热发电示范项
目,并由玉门新能源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户。2018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子公
司玉门新能源分别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兴业证券。
(二) 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专户已注销。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专户已销户。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专户已销户。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名称 账户 期末余额
厦门国际银行北京东城支行 802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