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64 证券简称:信质集团 公告编号:2024-054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9,000 股,涉及人数 1 人,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0.0022%。回购价格为 9.15 元/股。
2、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限
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上述限制性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3、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2 月 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1 年 2 月 9 日至 2021 年 2 月 18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其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
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21 年 2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
励计划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5、2021 年 3 月 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1 年 3 月 15 日,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实际向 38 名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84 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2021 年 3 月 15 日。
7、2021 年 4 月 1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对象秦祥秋先生已提交辞职文件,该文件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其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将激励对象秦祥秋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400,000 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
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述议案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由公司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完成回购注销。
8、2021 年 7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对象季红军先生已提交辞职文件,其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将激励对象季红军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40,000 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
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述议案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由公司召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完成回购注销。
9、2021 年 9 月 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1 年 9 月 2 日至 2021 年 9 月 12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其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11、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登记工作,实际向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56 万股,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2021 年
10 月 29 日。
12、2022 年 3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成就条件事项进行了核查。
13、2022 年 8 月 1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
将 2021 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由 6.37 元/股调整为 6.21 元/股,2021
年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由 9.27 元/股调整为 9.21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14、2022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成就条件事项进行了核查。
15、2022 年 11 月 1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对象刘鑫铭先生已提交辞职文件,其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将激励对象刘鑫铭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48,000 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
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述议案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由公司召开的 2022 年第五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完成回购注销。
16、2023 年 4 月 1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成就条件事项进行了核查。
17、2023 年 6 月 1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对象徐玉迪先生已提交辞职文件,其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将激励对象徐玉迪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42,000 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
述议案于 2023 年 7 月 6 日由公司召开的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限
制性股票已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完成回购注销。
18、2023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成就条件事项进行了核查。
19、2023 年 12 月 2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林组得先生已提交辞职文件,其已不符合激励条
件。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将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林组得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9,000 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上述议案于 2024 年 1 月 12 日由公司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完成回购注销。
20、2024 年 4 月 1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成就条件事项进行了核查。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依据、数量及价格
1、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依据、数量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三章“本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中的第二条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之(五)规定:“激励对象主动辞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自离职之日起,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鉴于公司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林组得先生已提交辞职文件,其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将公司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林组得先生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9,000 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
2、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资金来源
鉴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2021 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为 9.15 元/股。本次回购总金额为 82,350 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股) 比例(%) 变动数量(股) 股份数量(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