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64 证券简称:长鹰信质 公告编号:2022-035
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4月8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4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8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信质路28号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号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召集人: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31,256,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588%。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6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11%。
(2)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5,70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235%。
通过现场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3%。
(3)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5,555,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353%。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5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38%。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230,809,3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064%;反对447,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936%;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12,700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73.0410%;反对 447,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6.959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230,809,3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064%;反对447,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936%;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12,7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73.0410%;反对 447,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6.959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同意230,809,3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064%;反对447,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936%;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12,7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73.0410%;反对 447,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6.959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230,809,3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064%;反对447,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936%;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12,7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73.0410%;反对 447,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6.959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30,809,3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064%;反对447,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936%;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12,7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73.0410%;反对 447,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6.959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30,809,3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064%;反对447,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936%;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12,7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73.0410%;反对 447,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6.959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230,809,3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064%;反对447,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936%;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12,7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73.0410%;反对 447,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6.959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230,809,3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064%;反对447,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936%;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12,7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73.0410%;反对 447,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6.959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04,515,9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5483%;反对1,539,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4517%;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0,7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2698%;反对1,539,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2.7302%;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短期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230,622,5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257%;反对634,4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743%;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25,9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61.7900%;反对 634,4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8.21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105,767,9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5786%;反对447,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214%;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12,7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73.0410%;反对 447,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6.959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
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