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收购蒲江县长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与我们进行了事前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我们认为上述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定价依据合理,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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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阳 张 湧 周岳江
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