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64 证券简称:长鹰信质 公告编号:2021-014
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2021 年 3 月 15 日
2、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384 万股,占授予前上市公司总股本 0.96%
3、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6.37 元/股
4、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人数:38 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公司已完成 2021 年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2 月 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1 年 2 月 9 日至 2021 年 2 月 18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其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21 年 2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内幕信息知情
人在本激励计划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5、2021 年 3 月 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计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1 年 3 月 1 日
(二)授予数量:384 万股
(三)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四)授予人数:38 人
(五)授予价格:6.37 元/股
(六)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 38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技术核心人员和技术(业务)骨干、子公司负责人。
获授限制性 占首次授予 占本激励计划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限制性股票 公告日公司股
股) 总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 (%)
秦祥秋 董事、总经理 40.00 10.4167 0.1000
徐正辉 董事、副总经理 16.00 4.1667 0.0400
李海强 副总经理 13.00 3.3854 0.0325
陈世海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3.00 3.3854 0.0325
楚瑞明 财务总监 13.00 3.3854 0.0325
中层管理人员、技术核心人员、
技术(业务)骨干及子公司负责 289.00 75.2604 0.7225
人(33 人)
合计 384.00 100.0000 0.960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七)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①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②限售期:本激励计划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除限售,考核期为 2021-2023
年的三个会计年度,每期解除限售比例分别为 40%、30%、30%,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 业绩考核目标
售期 售比例
第一个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 12 个 以 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解除限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 4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售期 日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基数,2021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
易日止 低于 8%
第二个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 24 个 以 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解除限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 3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售期 日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基数,2022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
易日止 低于 18%
第三个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 36 个 以 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解除限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 3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售期 日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基数,2023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
易日止 低于 28%
注:净利润指标是以剔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
(八)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
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
(九)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十)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考核目标是基于对未来经营环境的预期及本激励计划所起到的激励效果而进行的合理估计,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三、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公示的激励计划一致性的说明
本次授予完成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与公司内部公示栏公示的名单以及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完全一致。
四、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3 月 8 日出具了大华验字
[2021]000154 号验资报告:经我们审验,截至 2021 年 3 月 5 日止,贵公司实际
已收到 38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缴纳的股权认购款合计人民币 24,460,800.00元,其中计入股本 3,840,000.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0,620,800.00
元。截至 2021 年 3 月 5 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 403,860,000.00 元,累
计实收股本人民币 403,860,000.00 元。
五、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
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1 日,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
日为 2021 年 3 月 15 日。
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4、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六、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减(+,-)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 7,794,637 1.95% 3,840,000 11,634,637 2.88%
二、无限售条件股 392,225,363 98.05% 392,225,363 97.12%
三、总股本 400,020,000 100% 3,840,000 403,860,000 100%
七、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也不会导 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八、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说明
经核查,尹巍先生系公司董事长,尹巍先生买卖公司股票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一致行动人成员内部构成发生变化,其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不涉 及向市场减持,交易对手方为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迎水龙凤呈祥 24 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具体内容详见 2020 年 9 月 24 日及 2020 年 9 月 30 日在《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增加一 致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