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1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
理指南第 9 号》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本激励计划等规定的禁止授予股权激励的情形,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 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全体独立董事
同意公司以 6.37 元/股的价格向 38 名激励对象授予 384 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
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1 日。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3 月 1 日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
合获授条件的 38 名激励对象授予 384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6.37 元/股。
(本页无正文,为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洪阳 陈元 张湧
时间:2021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