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22 年 6 月 27 日下午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2022 年 6 月 27 日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的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27 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27 日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越秀区寺右新马路南二街一巷 14-20 号首层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涂善忠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650,897,40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6.24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647,311,40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6.04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3,585,99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99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外(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合计 10 人,代表股份3,585,99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99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涂善忠先生、涂文哲先生、全小燕女士、叶劲枫先生、杨国龙先生、黄娅萍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
(1)选举涂善忠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649,146,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3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1.1852%。
表决结果:涂善忠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涂文哲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649,146,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3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1.1852%。
表决结果:涂文哲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全小燕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649,146,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3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1.1852%。
表决结果:全小燕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选举叶劲枫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649,146,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3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1.1852%。
表决结果:叶劲枫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选举杨国龙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649,146,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3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1.1852%。
表决结果:杨国龙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选举黄娅萍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649,146,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3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1.1852%。
表决结果:黄娅萍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魏杰城先生、谢纯先生、肖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
(1)选举魏杰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649,146,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3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1.1852%。
表决结果:魏杰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谢纯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649,146,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3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1.1852%。
表决结果:谢纯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肖健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649,146,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3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1.1852%。
表决结果:肖健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杨杨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股东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
(1)选举杨杨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649,146,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3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1.1852%。
表决结果:杨杨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四)《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 649,147,3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11%;反对 1,750,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35,8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1963%;反对 1,750,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80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五)《关于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 649,147,3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11%;反对 1,750,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35,8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1963%;反对 1,750,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80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六)《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 649,147,3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11%;反对 1,750,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35,8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1963%;反对 1,750,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80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七)《关于签署<郑州高新区市政绿化 PPP 项目 PPP 项目合同>之建设规模调整补充协
议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 649,390,2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84%;反对 1,507,2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78,7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9698%;反对 1,507,2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03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郭伟康律师、张琳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