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2663 证券简称:普邦股份 公告编号: 2017-070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获授期权未达到行权条件
予以注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 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获授期权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议案》。现将有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要说明
1、 2013 年 8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普邦园林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公司将激励计划及相关资料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公
司于 2013 年 9 月 3 日获悉,证监会已对公司报送的激励计划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2、 2013 年 9 月 24 日,公司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委托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 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3、 2013 年 9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激励份额及激励对象的议案》,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数量进行调整,激励对象人数由
196 名调整为 195 名,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1,267 万份变更为 1,260 万份。
4、 2013 年 9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股票期权激励对
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13 年 9 月 25 日(星期
三)。公司独立董事、律师对该事项发表了意见。
5、 2014 年 2 月 20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
确认,公司完成了《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涉股票期权的
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普邦 JLC1,期权代码: 037642,授予数量: 1,260 万份,行
权价格: 14.68 元,授予人数: 195 人。
6、 2014 年 5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对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由
原来的 14.68 元/股调整为 14.57 元/股。律师对该事项发表了意见。
7、 2014 年 9 月 2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授予预留股
票期权的议案》,取消授予预留的 133 万份股票期权。
8、 2014 年 9 月 2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议案》,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数量进行调整,激励对象人数由
195 名调整为 189 名,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1,260 万份变更为 1,221 万份。
9、 2014 年 9 月 2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已经符合行
权条件,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189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第一个行权期内可行权的数量
为 244.20 万份。第一个行权期到期后,剩余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976.80 万份。
10、 2015 年 2 月 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议案》,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数量进行调整,激励对象人数
由 189 名调整为 187 名,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1,221 万份变更为 1,213 万份。第一个
行权期到期后,剩余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968.80 万份。
11、 2015 年 6 月 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对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
由原来的 14.57 元/股调整为 5.82 元/股,授予股票期权总数从 12,130,000 份调整为
30,261,342 份,律师对该事项发表了意见。第一个行权期到期后,剩余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数量为 24,209,073 份。
12、 2015 年 9 月 1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议案》,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数量进行调整,激励对象人
数由 187 名调整为 186 名,授予股票期权总数从 30,261,342 份调整为 30,161,552 份,律师
对该事项发表了意见。第一个行权期到期后,剩余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24,109,283 份。
13、 2015 年 9 月 1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已经符
合行权条件,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186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第二个行权期内可行权的
数量为 9,040,981 份。
14、 2015 年 10 月 1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的议案》,对在第一个行权期内尚未行权的 49,896 份股票期权予以作废,
授予股票期权总数从 30,161,552 份调整为 30,111,656 份,律师对该事项发表了意见。
15、 2015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的议案》,对在第一个行权期内尚未行权的 199,580 份股票期权予以作废。
授予股票期权总数从 30,111,656 份调整为 29,912,076 份,律师对该事项发表了意见。
16、 2016 年 6 月 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对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
自 2016 年 6 月 16 日起, 由原来的 5.82 元/股调整为 5.81 元/股,律师对该事项发表了意见。
17、 2016 年 9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获授期权未达到行权条件予
以注销的议案》, 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数量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
期不符合行权条件, 将注销激励对象在公司第三个行权期内可行权的数量。本次调整后,公
司激励对象调整为 170 名,授予股票期权总数调整为 5,623,164 份, 律师对该事项发表了意
见。
18、 2017 年 9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获授期权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议案》,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四
个行权期不符合行权条件,将注销激励对象在公司第四个行权期内可行权的数量。 本次调整
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剩余未行权期权已全部注销, 律师对该事项发表了意见。
二、 关于不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
司财务业绩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权的必要条件。首次授予第四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指标,达
成情况如下:
第四个行权期可行权条件 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的说明
第四个行权期公司业绩目标:
以 2012 年业绩为基准, 2016 年实现的净
利润较 2012 年增长不低于 200%;且当年实现
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5.00%。
根据公司 2016 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数据,公司 2016 年
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95,863,324.95 元,较 2012 年下降 59.41%; 2016 年度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2.44%。
上述业绩均未达到第四个行权期业绩考核指标,因此
首次授予第四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四个行权期不符合行权条件。
三、股票期权的处理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四个行权期不
符合行权条件,则 170 名激励对象剩余相应行权期所获授的 5,623,164 份股票期权由公司注
销。
上述期权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剩余未行权期权已全部注销。
四、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四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相应获
授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要求,不会对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
会对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四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
相应获授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调整及注
销股票期权的事项。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获授期权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公司章程》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
已经履行了目前阶段所需的必要的法律程序,尚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根据注销登记的进展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第四个行
权期获授期权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法律意见书》
4、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廿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