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62 股票简称:京威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1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自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京威股份与北京致云、雷霄、袁媛关于宁波京威动力电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以下简称“宁波京威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3、涉案的金额:5.4亿元本金、逾期利息及相关诉讼费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进入执行阶段,由于本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收回相应股权转让款本金、利息等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未来年度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针对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威股份”)作为原告、北京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致云”)及其股东雷霄、袁媛作为被告的宁波京威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一审被告雷霄、袁媛在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后因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上诉人雷霄、袁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该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京威股份于2022年12月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京威股份作为原告、北京致云及其股东雷霄、袁媛作为被告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被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新增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6)。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8日出具了(2022)京02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北京致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5.4亿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40万元、财产保全申请费损失5,000元,雷霄和袁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859,710.01元由北京致云、雷霄、袁媛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3-039)。
公司于2023年10月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被告雷霄、袁媛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请求:1、发回重审或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要求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支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股权转让款5.4亿元及利息、律师费40万元、财产保全申请费损失5,000元;2、本案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京威股份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
二、裁决情况
公司于2024 年2月19 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8日出具的(2024)京民终44号《民事裁定书》,上诉人雷霄、袁媛于法定期限内递交上诉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案按上诉人雷霄、袁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新增尚未披露的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金额为6.58万元。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由于本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收回相应股权转让款本金、利息等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未来年度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处理诉讼事宜,高度重视,以法律途径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京民终44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