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62 股票简称:京威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2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 确、完 整, 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提起上诉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3、涉案的金额:5.4亿元本金、逾期利息及相关诉讼费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上述诉讼二审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针对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威股份”)作为原告、北京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致云”)及其股东雷霄、袁媛作为被告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被告雷霄、袁媛已于近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京威股份于2022年12月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京威股份作为原告、北京致云及其股东雷霄、袁媛作为被告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被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新增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6)。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8日出具了(2022)京02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
一审被告雷霄、袁媛已于近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请求:1、发回重审或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要求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支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股权转让款5.4亿及利息、律师费40万元、财产保全申请费损失5000元;2、本案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京威股份承担。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23年9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039) ,
其中京威股份与北京致云、雷霄、袁媛关于宁波正道京威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已就该案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新增尚未披露的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诉讼二审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作为被上诉人,将积极应诉,高度重视,以法律途径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四、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