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62 股票简称:京威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9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京威股份与北京致云、雷霄、袁媛关于宁波京威动力电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以下简称“宁波京威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终审判决(京威股份与北京致云、雷霄、袁媛关于宁波正道京威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以下简称“正道京威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宁波京威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一审原告
正道京威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上诉人
3、涉案的金额:
宁波京威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5.4亿元本金、逾期利息及相关诉讼费用
正道京威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1,800万元本金、逾期利息及相关诉讼费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宁波京威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本次诉讼判决为待生效的一审判决,尚在上诉期内,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正道京威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本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由于本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收回相应股权转让款本金、利息等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未来年度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威股份”)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作为原告、北京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致云”)及其股东雷霄、袁媛作为被告的宁波京威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一审判决书及正道京威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终审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宁波京威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京威股份于2022年12月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京威股份作为原告、北京致云及其股东雷霄、袁媛作为被告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被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新增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6)。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二)正道京威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京威股份于2022年7月14日收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6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8)。
京威股份于2023年5月15日收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京0111民初6865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
京威股份于2023年6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6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判决情况
(一)宁波京威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8日出具了(2022)京02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北京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5.4亿元;
二、北京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1.08亿元欠付部分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0年11月1日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自2020年11月1日计算至1.08亿元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62亿元欠付部分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1年7月1日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计算至1.62亿元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7亿元欠付部分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1年12月26日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 5倍的标准,自2021年12月26日计算至2.7亿元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北京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40万元、财产保全申请费损失5,000元;
四、雷霄、袁媛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北京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9,710.01元,由北京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雷霄、袁媛负担。
(二)正道京威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8日出具了(2023)京02民终8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1民初68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1民初686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雷霄、袁媛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北京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6,891.11元,由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6.79元(已交纳),由北京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雷霄、袁媛负担66,504.3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301.8元,由雷霄、袁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相关情况外,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披露的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1,430.75万元,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宁波京威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本次诉讼判决为待生效的一审判决,尚在上诉期内,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针对正道京威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本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由于本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收回相应股权转让款本金、利息等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未来年度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处理诉讼事宜,高度重视,以法律途径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
2、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终890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