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62 股票简称:京威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0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
3、涉案的金额:1,800万元本金、逾期利息及相关诉讼费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待生效的一审判决,尚在上诉期内,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威股份”)于近日收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作为原告、北京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致云”)及其股东雷霄、袁媛作为被告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一审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收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京威股份作为原告、北京致云及其股东雷霄、袁媛作为被告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被立案,案号为(2022)京0111民初6865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6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8)。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6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二、判决情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5日出具了(2022)京0111民初68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北京致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京威股份股权转让款1,800万元;
二、北京致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京威股份逾期付款利息(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 倍标准计算,分别以 4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计算至 2022 年 4
月 14 日止,以 6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计算至 2022 年 4 月 14 日
止,上述两项合计 483,633.34 元,以 1,8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4 月 15 日计
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北京致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京威股份律师费 10 万元;
四、驳回京威股份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6,891.11 元,由京威股份负担 386.79 元(已交纳),北京致云
负担 66,504.32(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披露的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5.17万元,已结案。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及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新增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6)相关情况外,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待生效的一审判决,尚在上诉期内,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与北京致云的诉讼进展情况,依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1民初686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