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62 股票简称:京威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6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新增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新增诉讼: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
3、涉案的金额:本案诉讼请求暂共计人民币563,582,002.5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上述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作为此案原告,将积极处理诉讼事宜,高度重视,以法律途径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京威股份”)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京威股份作为原告、北京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致云”)及其股东雷霄、袁媛作为被告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被立案[(2022)京02民初228号],京威股份已按照《诉讼费交款通知书》相关通知缴纳一审诉讼费。
一、本次新增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当事人
原告: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38241249C,住所:北京市通州区外郎营村北2号院35号楼4层101,法定代表人:李璟瑜。
被告:北京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3182872403,住所: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1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C座346,法定代表人:郭晓月;雷霄,男,身份证号 410711****0535,住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袁媛,女,身份证号:362201********0061,住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背景情况
2018年4月,原告京威股份与被告北京致云签署《关于宁波京威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京威股份将其持有的宁波京威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京威公司”)27%股权转让给北京致云,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5.4亿元,各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6个月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北京致云需在工商变更完成当日之后的三年内,按照北京致云实际经营状况分批将本协议项下由目标股权转让产生的股权转让款足额支付给京威股份。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京威股份、北京致云双方于2018年12月26日完成了宁波京威公司股东信息工商变更登记,但北京致云一直未能付款。
2019年11月4日,北京致云向京威股份发送《关于北京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让股权之款项支付情况的回复函》,承诺按如下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约定股权转让款(5.4亿元)的20%;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约定股权转让款的30%;2021年12月25日前,支付剩余全部股权转让款。截至京威股份起诉之日,经京威股份多次催告,北京致云一直未能支付约定的股权转让款。
为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公司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法院依法支持本公司提出的相关请求。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北京致云向原告京威股份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4亿元。
2、请求判令被告北京致云向原告京威股份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截至2022年5月10日,暂计人民币23,582,002.5元。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暂共计人民币563,582,002.5元)
3、请求判令被告雷霄、袁媛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本案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以及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
(三)财产保全事项
京威股份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对北京致云、雷霄、袁媛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5.4亿元的财产。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就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出具《民事裁定书》[(2022)京02财保248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2022)京02执保333号],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北京致云、雷霄、袁媛名下5.4亿元的财
产,相关财产保全已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完毕。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
(一)其他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2年7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2022-038),为公司诉讼北京致云18,489,255.02元的股权纠纷案,目前案件尚未开庭。
截至目前,除上述已披露过及本次披露的新增重大诉讼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小额累计诉讼、仲裁事项主要为买卖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涉案金额合计约为994.53万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30%。其中,作为原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约为850万元,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约为144.53万元。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依法就与北京致云的相关事项处理进展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针对新增诉讼案件,由于上述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作为此案原告,将积极处理诉讼事宜,高度重视,以法律途径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2、其他诉讼案件,鉴于部分案件处于尚未开庭审理阶段、上诉阶段或正在执行等,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京威股份《民事起诉状》;
2、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交款通知书》;
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
特此公告。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