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62 股票简称:京威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2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4月17日(星期二)下午14:00,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16日15:00至2018年4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首都机场希尔顿酒店(二层34号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璟瑜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人员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1,052,922,5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0.194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834,875,4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658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218,047,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5365%。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47,462,5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6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875,4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58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40,587,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058%。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6、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李璟瑜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如下议案: 1、《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2,662,3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3%;反对22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2%;弃权3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情况为:同意47,202,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18%;反对22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696%;弃权3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6%。
该议案审议通过。
2、《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2,662,3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3%;反对22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2%;弃权3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202,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18%;反对22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696%;弃权3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6%。
该议案审议通过。
3、《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4,335,4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4.0442%;反对378,58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5.95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875,4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630%;反对58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审议通过。
4、《关于<2017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2,662,3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3%;反对22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2%;弃权3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202,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18%;反对22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696%;弃权3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6%。
该议案审议通过。
5、《关于<确认2017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02,3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5133%;反对22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9869%;弃权3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9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202,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133%;反对22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869%;弃权3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98%。
关联股东北京中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国埃贝斯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福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秦皇岛方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龚福根回避此议案表决。
北京中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45,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德国埃贝斯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37,8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20%;宁波福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6,40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94%;秦皇岛方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公司4,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7%;龚福根持有公司1,33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9%。
该议案审议通过。
6、《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202,3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18%;反对22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96%;弃权3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202,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18%;反对22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696%;弃权3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6%。
关联股东北京中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国埃贝斯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福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龚福根回避此议案表决。北京中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45,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德国埃贝斯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37,8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20%;宁波福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6,40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94%;龚福根持有公司1,33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9%。
该议案审议通过。
7、《关于<聘任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2,676,7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67%;反对20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8%;弃权3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216,7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21%;反对20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93%;弃权3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6%。
该议案审议通过。
8、《关于<变更会计准则并实行新的会计政策>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2,676,7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67%;反对20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8%;弃权3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216,7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21%;反对20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93%;弃权3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6%。
该议案审议通过。
9、《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2,662,3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3%;反对22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2%;弃权3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202,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18%;反对22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696%;弃权3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6%。
该议案审议通过。
五、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情况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经办律师:黄国宝、吴俊霞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规范文件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