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61 证券简称:克明食品 公告编号:2024-106
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 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与业务发展需要,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对照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 前 条文 修订后 条文
1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 本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 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 所上市 交易之 日起 1
2 内不得转让。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
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 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 变 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 有的本 公司股 份另有
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本公司同一 种类股份总数 的 25%;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 的本公 司的股 份及变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 其所持 有本公 司同一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种类股份总数的 25%;公司董 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 本公司 股份自 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期届满前离职的 ,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
前款所列的限制性 规定。股份在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
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 、赠与 或质押 其所持 有的股
的规定转让、赠 与 或质 押其所持有的 股 份;
3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 加公司 剩余财 产的分
持有的股份份额 参 加公 司剩余财产的 分 配;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份; (八)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 之三以 上股份 的股东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 第四十一条 ......
4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 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 以及单 独或者 合并持 有公司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 会,董事 1%以上股份 的股东 ,有权 向公司 提出 提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案。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5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当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
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
...... 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持。董事长不能 履 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 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
6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监事共同推举的
的一名监事主持。 一名监事主持。
......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 5 至 19 名
7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董事人数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董事
的 1/3。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数的 1/3。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
一人。 事长一人。
第一百一十三 条 公司副董 事长协助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 董事长协助
董事长工作,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董事长工作,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8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 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 务 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 职务或 者不履 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行职务。
第一百四十三 条 公司设监 事会。监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 监事会。监
事会由三名监事 组 成, 监事会设主席 一 事会由三名 监事组 成,监 事会设 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