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61 证券简称:克明食品 公告编号:2022-023
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 情况如下:
一、修改《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版)》的最新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公司拟对《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部分 条款进行修改。
本次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1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2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得转让。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董事、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2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
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份;
3 (八)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独立董事资格或者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
责、或者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的提议;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4 (十六)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划;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5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决程序。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投票的开始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午 9:15,其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
当日下午3:00。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不得变更。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 当日下午3:00。
易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
个交易日。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6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三)本章程的修改; 清算;
..... (三)本章程的修改;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的股份总数。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7 股比例限制。 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