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号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
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
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
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
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
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
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兴业信托·克明面业2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
(初稿)
兴业信托·克明面业2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受托人——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将恪尽职守地管理信托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风险。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此申明如下风险:
(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或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管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三)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自担。
二、基于证券类投资的不确定性,受托人在此向委托人特别申明如下风险:
(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或最低收益,具有投资风险,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率可能为零,同时委托人亦可能亏损部分投入之本金。
(二)委托人已充分了解本信托计划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自愿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依据法律法规、信托文件的规定,参照一般委托人的投资建议进行信托财产的运用。本信托计划的投资建议及投资决策乃依据证券市场情况相机做出,并不能保证信托计划盈利,由此引致的全部风险将由委托人承担。
(三)本信托计划如遇信托合同规定的条件而终止时,受托人将变现信托财产并进行清算,由于市场波动等原因,在变现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损失,提请委托人充分了解信托终止风险及信托财产变现的风险。
(四)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五)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风险
指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在信托计划运行中,发生信托财产净值跌破预警值或止损值后需追加信托资金的委托人。本信托计划追加资金义务人为南县克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追加资金的权利及纠纷由全体委托人与南县克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协商并自行解决,与受托人无关,任何一方追加或不追加的效果均及于全体委托人,全体委托人对此表示认可并愿意承担该风险。
(六)信托合同中披露的其他风险。
(七)委托人在购买本信托计划前,应详阅并理解信托合同中关于风险揭示的全部条款。
在签署本申明书和信托合同前,委托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申明书、信托合同及其他信托文件,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合同的决策。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承诺符合本信托合同中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申明人暨受托人: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本风险申明书及相关信托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并自愿承担投资本信托引致的全部后果。
[为充分提示风险,提请委托人将本段抄录在后。]
委托人抄录: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本风险申明书及相关信托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并投资本信托引致的全部后果。
本人/本机构保证,本人/本机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且符合本信托合同中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是合格投资者。
委托人(自然人)(签字):
或:委托人名称(法人或其他组织)(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信托合同
1、委托人
优先级委托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计划代理人)以下简称为:工商银行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号(100140)
联系电话:010-66108871 传真:010-66108871
一般委托人名称: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产业园振华路28号
联系电话:0731-89935187
2、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本信托的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姓名:
信托资金:人民币(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元整
(小写)¥
受益人的信托财产分配账户(本账户在信托利益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
户 名:
开户银行:银行分行支行
账 号:
3、受托人
名 称: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住 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50137号金桥国际信和广场C座24—
2725-26层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民生时代金融中心B座6层45楼
联系 人:刘海山
联系电话:021-38601843
传 真:021-38601953
邮 编:200120
第一条 释义
在本信托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 信托合同或本信托合同或本合同:指《兴业信托克明面业2号员工
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二) 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指由受托人设立的“兴业信托克明面业 2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三) 信托计划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
保管合同、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等与信托计划相关的文件。
(四) 委托人:指信托计划项下各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
(五) 受托人:指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六) 受益人: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七)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追加投入的资金
总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及其产生的收益计入信托财产总额,但不改变信托计划单位总份额。
(八)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指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在信托计划运行中,发
生信托财产净值跌破预警值、追加值或止损值后需追加信托资金的委托人。本信托计划追加资金义务人为南县克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追加资金的权利及纠纷由全体委托人与南县克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协商并自行解决,与受托人无关,任何一方追加或不追加的效果均及于全体委托人,由全体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九) 信托资金: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十) 信托资金总额或信托计划资金总额:指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交付的
信托资金的总和。
(十一)信托财产:指各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资金,及受托人
因该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十二)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扣除信托费用及信托税费后的余额。
(十三)投资建议:投资建议为一般委托人以受托人认可的形式对本信托计
划提供的投资建议,是指注明了证券代码、证券名称、买入或卖出数量、买入或卖出价格区间、买入或卖出时间区间、委托有效期等要素的书面文件或电子信息文件。
(十四)保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十五)保管合同: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兴业信托克明面业2号
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十六)证券经纪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七)信托计划专户:为本信托计划开设的专用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和客
户证券资金台账等专用账户。
(十八)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
计量单位,每信托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信托单位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
第二位(即精确到0.01),第三位四舍五入。
(十九)信托财产总值:指按照本信托计划确定的计算方法估算的信托财产
的价值。
(二十)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与费
用、负债后的余额。
(二十一) 信托单位净值:指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额之比,其计
算公式为: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额。
(二十二) 估值基准日:受托人计算信托财产净值及信托单位净值的日期,
即信托计划成立后每个自然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
(二十三) 信托利益核算日:指本信托成立日起的指定日(指每自然半年
末月20日,即6月20日和12月20日,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
(二十四) 信托利益支付日:指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
(二十五)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二十六) 封闭期:本信托计划自成立后封闭运作,直至该期信托计划结
束。
(二十七) 信托份额明细表:记载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及其变化、
认购、赎回资金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等内容的清单。
第二条 信托计划的目的
受托人于本信托成立后,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谋求信托财产的增值。
第三条 信托计划的类型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第四条 信托计划的期限
本信托期限预计为36个月,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算。信托成立满12
个月后经一般委托人申请且受托人同意可以提前终止,一般委托人至少需提前十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如发生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托计划提前或延期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予以提前或延期终止。
第五条 信托计划的成立
(一)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