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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明面业: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5-05-06

                     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简称“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本次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5年5月4日,
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和《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3、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相关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向12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股票期权16.00万份,向22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限制性股票31.33万股。
独立董事: 李新首、孟素荷、李庆龙
                                                                2015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