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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硕电源:关于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5-08-25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硕电源”或“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2015年第2次定期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1、2014年11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4年第10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随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4年12月19日,公司获悉报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2015年1月12日,公司2015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4、2015年1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5年第1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2015年第1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5年8月2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2015年第2次定期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告》,同日,第三届监事会2015年第2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拟终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的原因说明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产品毛利率有所下降,同时受到企业用工成本、制造成本上升、银行借款利息支出增加以及公司新投资的子公司盈利尚未完全体现等因素的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增长不如预期。在上述情况下,继续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无法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为充分落实员工激励目的,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经激励对象与公司管理层充分协商沟通,并综合考虑员工的出资成本负担,除已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外,其余激励对象均已签署《放弃认购函》,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认购,因此公司拟终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理由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015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经过董事会审议批准程序,公司有权提前终止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终止后即失去法律效力,应终止执行。
     三、终止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未授予实施完成,除已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外,其余激励对象均已签署《放弃认购函》,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认购,因此终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及公司的财务情况产生影响。
     四、后续措施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后,自本公告日后的六个月内,公司不再重新提出股权激励计划,并在此期间通过优化绩效考核体系等方式调动管理层和业务骨干的积极性,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继续研究推出其他有效的激励方式的可能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1、终止原因客观、真实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产品毛利率有所下降,同时受到企业用工成本、制造成本上升、银行借款利息支出增加以及公司新投资的子公司盈利尚未完全体现等因素的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增长不如预期。在上述情况下,继续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无法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为充分落实员工激励目的,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经激励对象与公司管理层充分协商沟通,并综合考虑员工的出资成本负担,除已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外,其余激励对象均已签署《放弃认购函》,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认购。
    2、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根据公司2015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在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决议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因此,董事会在权限范围内审议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时,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公司董事方吉槟先生为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正当有效。
    3、终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终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和激励对象的一致利益,不会影响管理层及核心骨干人员对公司的勤勉尽职义务,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终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对该议案的核查意见如下: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产品毛利率有所下降,同时受到企业用工成本、制造成本上升、银行借款利息支出增加以及公司新投资的子公司盈利尚未完全体现等因素的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增长不如预期。在上述情况下,继续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无法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为充分落实员工激励目的,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经激励对象与公司管理层充分协商沟通,并综合考虑员工的出资成本负担,除已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外,其余激励对象均已签署《放弃认购函》,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认购。监事会同意公司终止本次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七、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1、茂硕电源董事会终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已获得股东大会的授权。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茂硕电源终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茂硕电源《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5年第2次定期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2015年第2次定期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