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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迪龙: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16-10-26

证券代码:002658        证券简称:雪迪龙      公告号:2016-064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规则》等。本计划草案获股东大会通过后,公司每年将资金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后,以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参与配股、定向受让控股股东及/或其他股东所持雪迪龙股票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取得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2015年4月22日,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方董事会办公室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完成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购买,购买均价为27.43元/股,购买数量为915,8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5%。该期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的股票锁定期为自该公告日(2015年4月23日)起12个月,即2015年4月23日至2016年4月22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4月23日披露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票购买的公告》(公告号:2015-031)。

二、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情况

    1.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24个月,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登记至当期员工

持股计划时起计算,即2015年4月23日至2017年4月22日。

    2. 根据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实施了2015年度

权益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604,880,32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88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53,229,468.16元(含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总额为0股,送红股0股。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因此获得80,590.84元(含税),但持有公司股份数未变化。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仍为915,8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5%。

    3.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的公司股票均处未出现或用

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等情形,未出现因持有人离职、退休离岗、死亡、丧失劳动能力或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的情形,且合并持有份额达到员工持股计划总额10%以上的。

    4. 截至本公告日,未出现已设立并存续的各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期和第二期)

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含各期)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的情形。

    5. 截至本公告日,未出现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员工持股计

划的股票和资金提出权利主张的情形。

三、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解锁后及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后的处置办法1.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并持有公司股票。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至当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方根据管委会的书面授权出售当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公司股票。

    2. 当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后,当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当

期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当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未全部出售股票的,则当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3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4.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不展期的,由管委会或管委会授权管理方对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存续期届满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并归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敖小强先生的无息借款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特此公告。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