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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金财: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11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10日(星期五)下午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9号唯实大厦10层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5月9日—2019年5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9日15:00—2019年5月10日15:00。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举行,公司董事长朱烨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9,171,6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152%。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9,161,6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12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对提请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现场及网络投票,以记名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审议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3,477,9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82.4006%;
  反对15,69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7.599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3,107,0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45.5094%;
  反对15,69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54.490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公司独立董事在会上作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与会股东和股东代表未对报告提出异议。

    2.关于审议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3,467,9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82.3894%;
  反对15,70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7.610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3,097,0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45.4747%;
  反对15,70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54.525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3.关于审议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9,167,9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9.9959%;
  反对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04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8,797,0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72%;反对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12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4.关于审议2018年度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3,477,9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82.4006%;反对15,69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7.599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3,107,0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45.5094%;反对15,69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54.49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5.关于审议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9,167,9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9.9959%;反对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04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8,797,0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72%;反对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12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6.关于审议2019年度信贷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9,167,9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9.9959%;反对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04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8,797,0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72%;
反对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12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7.关于审议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3,473,4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82.3955%;反对15,69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7.60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3,102,5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45.4938%;反对15,69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54.50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8.关于审议自有资金投资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3,461,6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82.3823%;反对15,71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7.61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3,090,7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45.4529%;反对15,7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54.54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9.关于审议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9,163,4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9.9908%;反对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09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8,792,5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15%;反对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28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10.关于审议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度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3,477,9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82.4006%;反对15,69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7.599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3,107,0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45.5094%;反对15,69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54.49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11.关于审议公司董事长2018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3,467,9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82.3894%;反对15,70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7.61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3,097,0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45.4747%;反对15,70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54.52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12.关于审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3,467,9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82.3894%;反对15,70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7.61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3,097,0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45.4747%;反对15,70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54.52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许万琳、张军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