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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53 深市 海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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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思科:兴证资管鑫众-海思科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公告日期:2017-01-14

                                                  合同编号:鑫众-海思科1号

                                                           招深BG-2017-QS-005

              兴证资管鑫众-海思科 1号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委托人: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海思科

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目录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4

第二条三方声明与承诺......5

第三条相关账户......6

第四条委托资产及其交付......8

第五条投资管理......10

第六条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声明与保证......12

第七条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5

第八条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7

第九条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18

第十条越权交易处理......22

第十一条委托资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23

第十二条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28

第十三条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 28

第十四条委托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29

第十五条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31

第十六条报告义务......31

第十七条风险揭示......33

第十八条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35

第十九条合同终止时资产清算和返还 ...... 37

第二十条文件档案的保存......39

第二十一条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40

第二十二条争议的处理......40

第二十三条其他事项......41

附件......42

附件一《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 ...... 48

附件二《委托资产初始委托、追加通知书》......49

附件三《委托资产提取通知书》......50

附件四《投资指令书》......51

附件五预留印鉴......52

附件六授权通知......53

附件七划款指令样本......54

                              三方当事人相关信息

委托人: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

期员工持股计划)

法定代表人(适用于机构):王俊民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百利路136号

邮政编码:610000

联系电话:0893-7834870

管理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辉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兴业证券大厦9楼

邮政编码:200135

联系电话:*******

传真:*******

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负责人:岳鹰

联系人:*******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02号新闻大厦

邮政编码:518027

联系电话:*******

传真:*******

    为规范委托资产的运作,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委托人、管理人、托

管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

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

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

范》(中证协发[2012]206号,以下简称《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

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

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3号》(以下简称《备案管理规范》)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于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取得并持有的海思科

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产品存续期内,现金类委托资产不足以支付定向

计划运作费用的,委托人承诺通过追加委托资产方式足额缴付海思科股票锁定期

间本定向计划运作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托管费等)。委托人通过追加委

托资产方式补充流动性时追加资金金额以管理人通知为准。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本合同:指本《兴证资管鑫众-海思科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

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委托资产管理:指委托人依据有关现行法律、法规,与管理人、托管人

签订本合同,由管理人按本合同规定将委托人委托的资产进行投资,在维护委托

人资产安全的前提下争取实现委托资产收益目标的行为。

    1.3 委托人:指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1.4 管理人:指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5 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1.6委托/受托(投资)资产:指委托人委托管理人管理的委托资产与管理、

运用前述资产所获得损益之和减去各项税费和委托人在管理期限内提取的委托

资产的余额。

    1.7投资收益:指清算日委托资产余额减委托资产本金的差额,如为负数则

为投资亏损。

    1.8清算日:指本合同终止日或经合同当事人同意提前终止日。

    1.9专用证券账户:指委托人授权管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运用委托资产开

立的证券账户或者将委托人普通证券账户转化为运用委托资产的专用证券账户。

    1.10管理费:指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的资产投资管理佣金。

    1.11托管费:指托管人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的托管资产佣金。

    1.12 日、工作日或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1.13 资金账户:本合同中资金账户即托管账户。

第二条三方声明与承诺

    2.1 委托人声明与承诺:

    2.1.1委托人具备签署并履行本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合法的参

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

或限制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2.1.2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管理人、

托管人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2.1.3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委托人为自然人的,不得用

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委托人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用筹集的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向管理人提供合法筹集资金证明文

件;

    2.1.4 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管理人指定的专人对管理人业务资格的披露和

对相关业务规则、合同的讲解,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内容,并已充分理

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及义务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承诺自行承

担风险和损失;

    2.1.5 委托人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委托或授权管理人对委托资产进行投资

管理。如果委托人为法人,则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与其章程、内部规章、以其

为一方主体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及其在该等法律文件中的义务发生

冲突,且不违反适用于委托人的任何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司法判决、

裁定、仲裁裁决和行政授权、命令及决定,并履行了委托人的内部程序。

    2.2管理人声明与承诺:

    2.2.1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

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2.2.2 管理人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作

出承诺;管理人在任何报告或文件中向委托人介绍的投资收益预期,仅供委托人

参考,不构成管理人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投资收益的承诺;

    2.2.3管理人已指定专人向委托人披露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

内容,提示委托人阅读风险揭示书。

    2.3托管人声明与承诺:

    2.3.1托管人具有合法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

    2.3.2托管人承诺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地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履行

安全保管委托人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等职责。

第三条相关账户

    3.1专用证券账户

    3.1.1 委托人授权管理人为其开立专用证券账户或将原有的普通证券账户

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注销专用证券账户,委托人须提供必要的协助。在管理人

代理委托人申请办理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查询和变更、账户卡挂失补办等事项时,

委托人应当按中登公司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管理人代委托人申请办理相关账户业

务时,委托人应按管理人有关收费标准交纳相应费用。

    3.1.2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时,委托人将委托的证券从委托人原有普通证券账

户划转至委托人专用证券账户,或者专用证券账户注销时,委托人将专用证券账

户内的证券划转至委托人普通证券账户。专用证券账户名称为“委托人名称”。

    3.1.3 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管理人使用,

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管理人、委托人不得将专用

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专用证券账户开立

或注销时,管理人应代理委托人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证券在专用证券账户与普通

证券账户之间的划转。委托人应配合管理人办理开立或注销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

资料。

    3.1.4本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或者终止后15日内,管理人应当代理委

托人向中登公司申请注销专用证券账户;或者根据委托人要求,代理委托人向中

登公司申请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为委托人普通证券账户;委托人已经开立普通证

券账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不得转换为委托人普通证券账户,专用证券账户应当注

销。

    3.1.5管理人应当自专用证券账户办理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将专用证券账

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备案前,不得使用该账户进行交易;专用证券账户注销或

者转换为委托人普通证券账户后,管理人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3.1.6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定向资产

管理业务的需要。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定向资产管

理业务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定向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