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4-017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公司拟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
划; 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 项;
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项。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偿;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罚,期限未满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罚,期限未满的;
其他内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其他内容。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六条
··· ···
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 1 名,职工代表 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 1 名,经公司职
董事应当是在公司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的 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
员工,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事会。
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零八条
···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 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作。
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 ···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 (四)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 (五)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六)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额在前项规定标准以下的,由总经理决 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
定。 批准;
(七)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建立对董 (七)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事长的授权制度,即在董事会闭会期间, 额在前项规定标准以下的,由总经理决董事长具有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定。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百分之十的对外投 (八)董事会有权审议决定单笔金额或会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或委托理财、 计年度内累计总额超过三百万元但不超银行授信等事项(关联交易除外)的决定 过一千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九)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建立对董
事长的授权制度,即在董事会闭会期间,
董事长具有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百分之十的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或委托理财、
银行授信等事项(关联交易除外)及单笔
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总额不超过三百
万元对外捐赠事项的决定权,并在事后向
董事会报告。
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