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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关于换届选举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3

扬子新材:关于换届选举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4-002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换届选举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为保证公司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合规运作,根据《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以及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与会职工代表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选举滕凤娟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将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非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一致。职工代表董事简历详见附件。

  选举许睿彧女士、包志芳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与第六届监事会一致。职工代表监事简历详见附件。

  上述职工代表董事、监事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董事、监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规定,并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简历

    滕凤娟:1969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专科学历,
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研究生课程进修结业,会计师。滕凤娟女士曾任无锡迈克工具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无锡粤鑫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世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现任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截止本公告日,滕凤娟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滕凤娟女士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高管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规定
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滕凤娟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第六届董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许睿彧:女,汉族,中国国籍,1975 年出生,1995 年参加工作,大专学历,
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曾任小原(南京)机电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大日精化(上海)有限公司财务经理、上海和勤软件有限公司财务经理,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项目经理。现任职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许睿彧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监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
不得提名为监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许睿彧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包志芳:女,汉族,中国国籍,1981 年出生,2003 年参加工作,本科学历,
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曾任瑞中电子(苏州)有限公司薪资福利科长、苏州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薪酬福利经理、苏州中晟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高级经理。现任职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包志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监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监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包志芳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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