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02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一)诉讼事项
诉讼事项系马德明与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事宜,原告马德明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公司向其返还业绩补偿款,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具体详见公司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02)。
2022 年 10 月,公司获悉因原告财产保全申请,公司名下部分账户被冻结,
冻结金额 107,995.62 万元。具体详见公司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01)。
同月,经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要求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德明支付 14,821,256.22 元及该款的逾期付款利息(以 14,821,256.22 元自
2019 年 12 月 2 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同时驳回原告马德明的其他诉讼请求。针对上述判决结果,公司已提起上诉请求。具体详见公司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10-12)。
(二)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系马德明、马晨与公司合同纠纷事宜,马德明、马晨就公司拟向其出售俄联合股权事宜,认为公司存在违反《框架协议》的行为,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具体详见公司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02)。
2023 年 1 月,公司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裁定书》,因马
德明、马晨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苏州中级法院对公司名下的部分银行账户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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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了轮候查封,查封金额总计 0 元。具体详见公司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仲裁进展情况》(公告编号:2023-01-02)。
2023 年 3 月,公司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裁定公司应向
第一申请人马德明、 第二申请人马晨归还股权转让意向金人民币 1010 万元及
资金占用费(以人民币 1010 万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
行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对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公司应向第一申请人马德明、第二申请人马晨支付仲裁费人民币 62,039 元。具体详见公司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仲裁进展情况》(公告编号:2023-02-02)。
二、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一)诉讼事项进展
2023 年 4 月 23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苏 0507 民初 8902 号之一】,裁定解除
对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因该诉讼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已解除冻结。
(二)仲裁事项进展
2023 年 4 月 23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4 月 23
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2)苏 05 财保 355 号之一】,裁定解除对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因该仲裁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已解除冻结。
三、其他说明
公司将积极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进展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苏 0507民初 8902 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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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2)苏 05 财保355 号之一】。
特此公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