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3-02-01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2 月 2 日(星期四)上午 10:00 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2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2 日上午
9:15 至 2023 年 2 月 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王梦冰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人,代表股份共计 154,307,576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30.1344%。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 6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160,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3%。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154,147,276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031%。
2、网络投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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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总数 160,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1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通过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计投票制,选举姚磊先生、徐伟成先生、冯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 选举姚磊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4,157,877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0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132%。
表决结果:通过。
1.02 选举徐伟成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4,157,877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0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132%。
表决结果:通过。
1.03 选举冯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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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154,166,877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0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9,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2277%。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计投票制,选举武长海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 选举武长海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4,166,877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0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9,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2277%。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终止滨南股份股权转让事项的议案》
2021 年 4 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滨南生态环境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51%股权的议案》,拟以 16,741.26 万元收购滨南股份 51%的股权。现经友好协商,拟终止本次合作。
表决结果:同意154,286,376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63%;反对9,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58%;弃权1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7748%;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145%;弃权1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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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07%。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