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2-10-12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事项系马德明与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事宜,原告马德明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公司向其返还业绩补偿款,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上述诉讼案件相关情况,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2021 年年度
报告》(公告编号:2022-04-14)、2022 年 6 月 8 日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
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02)、2022 年 8 月 30 日披露的《2022 年
半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2-08-05)、2022 年 10 月 11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
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01)中进行了披露。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507 民初 8902 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德明支付 14,821,256.22 元及该款的逾期付款利息(以 14,821,256.22 元自2019年12月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马德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公司相关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就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依法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鉴于本案一审庭审时,胡卫林以案件第三人身份参加本案一审程序,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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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林自认于 2019 年 12 月收到的公司支付款项 14,821,256.22 元,系胡卫林代马
德明收取的业绩补偿退款,但并未将该款项实际交付马德明。如本案生效判决仍判定公司应向马德明支付款项 14,821,256.22 元,可能导致股东胡卫林占用公司资金数额的增加。
2、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进展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说明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六、备查文件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 0507 民初 8902
号。
特此公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