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1-06-04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以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王功虎先生主持,应参加会议董事 9 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 9 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独立董事胡仁昱先生、赵强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且独立董事中缺少会计专业人士。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决定提名卞银灿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曹冬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具体如下:
1、提名卞银灿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提名曹冬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上述各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一。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分别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因公司战略转型需要,拟注销全资子公司苏州颐然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截止公告披露日,上述子公司尚未开展相关业务。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详见公司于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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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注销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05)。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控股子公司的议案》
因公司战略转型需要,拟注销控股子公司上海宏闰城市建设服务有限公司。截止公告披露日,上述子公司尚未开展相关业务。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详见公司于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注销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05)。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拟定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为《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6-06)。
特此决议。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1-06-04
附件一: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员简历
卞银灿:男,1981 年 12 月 20 日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
永久居留权,注册会计师。现任容诚(苏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集团税务负责人,曾任上海德勤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苏州分所高级经理、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集团税务负责人等职。
截至本公告日,卞银灿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卞银灿先生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董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卞银灿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曹冬:男,1972 年 2 月 7 日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现任北京精益堂工作室合伙人,曾任山西汾酒集团国贸公司副总经理、山西汾酒集团总经理助理、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晋能集团公司副董事长等职务。
截至本公告日,曹冬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曹冬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董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曹冬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