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予以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和董事会秘书。 和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范围是: 范围是:
许可经营项目:无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研发、生产、加 一般经营项目:研发、生产、加
工、销售:有机涂层板及其基板;销 工、销售:有机涂层板及其基板;销售:金属材料、建筑装饰材料;自营 售:金属材料、建筑装饰材料;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 (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健康产业的投资、 商品和技术除外)。城市公园管理;投资管理与运营;养老产业的投资、 植物园管理服务;游览景区管理;森投资管理与运营;老年人养护服务(具 林公园管理;动物园管理服务;水族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的为准);企 馆管理服务;名胜风景区管理;园区业管理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管理服务;生态保护区管理服务;公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共事业管理服务;供销合作社管理服
务;企业管理;单位后勤管理服务;
乡镇经济管理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企业总部管
理;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企业管理
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份。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司股份的活动。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和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和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 为:
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董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事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 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董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事会提出拟 事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事会提出拟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
选举。 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二)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 选举。
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 (二)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
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和由股东 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但该有提名 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和由股东资格的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但该有提名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且不得多 资格的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于拟选人数。 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且不得多
上述有提名资格的股东,提名董 于拟选人数。(与前股东提案权比例事、监事候选人的,应在股东大会召 一致)
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董事会换届选举时,更换董事不集人。提案中须同时提供候选人的身 得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每
份证明、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提案所提的候选人不得超过全体董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 事的三分之一。
事进行表决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上述有提名资格的股东,提名董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事、监事候选人的,应在股东大会召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集人。提案中须同时提供候选人的身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份证明、简历和基本情况。
用。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
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实行累积投
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
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公司不选举职工代表担任董事。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 1 名,职工
代表董事应当是在公司连续工作三年
以上的员工,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
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订董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订董
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 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 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
学决策。 学决策。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在董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在董
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 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提名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以上的股东可以
向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同一股东及其关
联方只能提出不超过两名独立董事候
选人。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委员会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人士。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
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 席。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