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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7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

于2018年5月16日(星期三)上午9:30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在公司2楼大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2018年5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6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 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下午15:00 至2018年5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王晖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9人,代表股份共计281,675,0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0078%。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2,33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53%。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名,代表股份总数为281,672,0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07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总数为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与会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81,672,021股;反对:3,00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2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13%;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9%,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现场会议表决同意281,672,021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0股,反对3,000股,弃权0股。

  (二)  审议《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81,672,021股;反对:3,00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2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13%;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9%,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现场会议表决同意281,672,021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0股,反对3,000股,弃权0股。

  (三)  审议《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81,672,021股;反对:3,00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2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13%;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9%,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现场会议表决同意281,672,021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0股,反对3,000股,弃权0股。

  (四)  审议《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81,672,021股;反对:3,00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2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13%;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9%,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现场会议表决同意281,672,021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0股,反对3,000股,弃权0股。

  (五)  审议《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281,672,021股;反对:3,00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2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13%;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9%,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现场会议表决同意281,672,021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0股,反对3,000股,弃权0股。

  (六)  审议《公司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1,672,021股;反对:3,00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32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13%;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9%,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现场会议表决同意 281,672,021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0股,反对3,00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