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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君股份: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2

利君股份: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651            股票名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1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5 月 21 日(星期五)14:0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1 年 5 月 21 日的交易时间,
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1 年 5 月 21 日(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1 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 5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亚民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758,090,081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354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757,279,98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3.276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810,1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78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832,36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77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022,26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98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810,1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78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听取了独立董事 2020 年度述职报告。本次股东大会采
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1、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758,090,0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32,3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2、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758,090,0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32,3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3、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58,090,0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32,3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4、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758,090,0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32,3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5、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758,090,0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32,3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6、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8,090,0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32,3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7、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758,090,0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32,3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8,090,0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32,3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机构,并授权公司管理层结合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酬和 2021 年度实际审计业务情况及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确定审计报酬事项。

    议案 9、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58,090,0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32,3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张硕之律师和杨曦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
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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