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1 证券简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2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0 年 7 月 22 日
2、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596 万股
3、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38 元/股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召开了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7 月 22 日,
向 6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96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2.38 元/股。相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7 月 1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向 66 名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为 1,6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7%,授予价格为 2.44 元/股。
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公司独立董事陶学明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相关情况详
见 2020 年 7 月 2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
公司公告)。
2、2020 年 7 月 1 日,公司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公
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7 月 10 日;截至公示期满,
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的
合法、有效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0 年 7 月 11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相关情况详见 2020 年 7 月 11 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3、2020 年 7 月 17 日,经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成都
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相关情况详见 2020 年 7 月 18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4、2020 年 7 月 22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股票总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书》(相关情况详见 2020 年 7 月 23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1、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③上市后最近 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③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⑤法律法规
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经董事会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96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0 年 7 月 22 日
2、授予数量:1,596 万股
3、授予人数:65 人
4、授予价格: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38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不超过 48 个月。
(2)限售期: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
的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上
市之日起计算。
(3)解除限售安排
1) 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限制性股票总量比例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次解除限售 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次解除限售 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次解除限售 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48 个月 2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解除限售期间,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2)解除限售考核安排
①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0 年-2022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全资子公司成都德坤航空设
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坤航空”)进行业绩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之一。业绩考核指标为:德坤航空净利润增长率及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各年度财务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净利润 当年经营活动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说明 (万元) 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万元)
以 2019 年德坤航空净利润为基数,德坤航空 2020
第一次解除限售 年实现的净利润与基数相比增长率不低于 20%,且 3,872.87 >0
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以 2019 年德坤航空净利润为基数,德坤航空 2021
第二次解除限售 年实现的净利润与基数相比增长率不低于 40%,且 4,518.35 >0
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以 2019 年德坤航空净利润为基数,德坤航空 2022
第三次解除限售 年实现的净利润与基数相比增长率不低于 60%,且 5,163.83 >0
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本激励计划中所指净利润或计算过程中所使用的净利润指标均指经审计的德坤航空合并报表数据,激励计划中的净利润指标不扣除股权激励当期成本摊销。
若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申请解除限售;反之,若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以回购价格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达到公司业绩目标,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合格以上的前提下,才可按照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规定具体如下:
考核等级 考核评分 解除限售比例
优秀 90 分(含 90 分)以上 100%
良好 80 分(含 80 分)-90 分 90%
合格 70 分(含 70 分)-80 分 70%
不合格 70 分(不含 70 分)以下 0%
若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根据考核结果按照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期内可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未达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7、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
姓名 职位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