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1 证券简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7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17年10月31日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以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受让公司控股股东何亚民先生及持股5%以上股东魏勇先生减持的公司股份,最终受让的股份数量及价格以最终实际执行交易情况为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认购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不超过1亿元(相关内容详见2017年10月14日、11月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2017年11月23日,公司完成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民生证券利君股份1号定
向资产管理计划”的股份购买,受让公司控股股东何亚民先生减持的公司股份
10,960,000股,受让持股5%以上股东魏勇先生减持的公司股份2,740,000股,合计
13,7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3666%,成交金额为人民币99,462,000 元(相
关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2017年11月2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届满前6个月公告到期相关事宜安排。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计划将于2018年11月23日届满到期,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23日,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民生证券利君股份1号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通过定向大宗交易方式受让了公司控股股东何亚民先生、持股5%以上股东
魏勇先生减持的公司股份合计13,7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666%,锁定期自上
述购买日起十二个月,即自2017年11月23 日至2018年11月23 日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13,700,000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1.3666%,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民生证券利君股份1号定向资产管
理计划”股份仍处于锁定期。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处置办法、变更及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不超过24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通过股东
大会审议之日起计算。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上限届满前1个月,经持有人会议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如因卖出公司股票存在限制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公司董事会和持有人会议同意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2、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所持股份的处置办法
(1)若当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且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依照本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
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不展期的,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存续期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后,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4、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时自行终止。
(2)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未全部出售股票的,则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但单次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延长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的后续安排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于2018年11月23日届满,锁定期满后本员工持
股计划将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及届时市场情况决定,依据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处置股票。
本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如果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意见执行。
四、其他说明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