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加加食品 公告编号:2021-071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银行账户冻结基本情况及涉及相关诉讼进展
1、公司银行账户冻结基本情况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加加食品”)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5),
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披露了《关于诉讼进展和银行账户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88)。因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选资本”)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振、肖赛平、控股股东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投资”)的纠纷事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公司因涉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导致 6 个银行账户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司法冻结。
2、涉及相关诉讼进展
2020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在《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95)中披露:2020 年 12 月 25 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作出的(2018)京 01 民初 79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优选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864,701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2021 年 7 月 7 日,公司在《关于重大诉讼终审判决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64)中披露:2021 年 7 月 6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作出的(2021)京民终 207 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864701 元,由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1 年 7 月 16 日,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
驳回的”之规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公司采取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二、银行账户解除冻结情况
2021 年 9 月 8 日,公司查询发现以下被冻结银行账户已全部解除冻结,但暂未
收到相关法律文书:
单位:元
序号 账户名称 账号 账户类别 开户行 解冻金额
1 加加食品集团股 598***841 一般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155,140,744.72
份有限公司 公司长沙宁乡支行
加加食品集团股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2 份有限公司 180***868 基本户 有限公司宁乡经济 1,952,776.42
开发区支行
加加食品集团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3 份有限公司 100***001 一般户 股份有限公司宁乡 720,261.09
支行
4 加加食品集团股 731***708 一般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137,821.19
份有限公司 公司长沙宁乡支行
加加食品集团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5 份有限公司 190***028 一般户 有限公司长沙宁乡 27,335.14
水晶城支行
6 加加食品集团股 190***264 保证金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0.00
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宁乡支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银行账户解冻金额 157,978,938.56 元,占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6.18%。本次公司银行账户解除冻结对增加公司现金流、稳定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有积极影响。本次银行帐户冻结解除后,公司目前无任何其他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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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