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ST加加 公告编号:2021-026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公告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新增案件收到应诉通知书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新增8起诉讼案件,涉及金额4,913,008.16元
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
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加加食品”)于 2021
年3月17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1]湘 01民
初 275、308、309、310、311、318、319、320号)等相关材料。根据上述材料
显示,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自然人朱劲松、容娟、刘茗、容明、赵
宝和、陈建庭、张清华、彭兵兵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诉讼金额共
计人民币 4,913,008.16元。现将涉及上述诉讼事项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朱劲松、容娟、刘茗、容明、赵宝和、陈建庭、张清华、彭兵兵共 8人。
被告 1: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2:原告朱劲松、陈建庭、彭兵兵除起诉公司外,尚将湖南卓越投资有
限公司列为第二被告,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系加加食品控股股东。
被告 3:原告陈建庭、彭兵兵除起诉公司外,尚将杨振列为第三被告,杨振
为加加食品实际控制人。
被告4:原告陈建庭、彭兵兵除起诉公司外,尚将杨子江列为第四被告,杨子
江为一致行动人。
被告5:原告陈建庭、彭兵兵除起诉公司外,尚将段纬嵬列为第五被告,段纬
嵬曾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
被告6:原告陈建庭、彭兵兵除起诉公司外,尚将刘永交列为第六被告,刘永
交曾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被告7:原告陈建庭、彭兵兵除起诉公司外,尚将彭杰列为第七被告,彭杰曾
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被告8:原告陈建庭、彭兵兵除起诉公司外,尚将王彦武列为第八被告,王彦
武曾任公司管理中心党支部书记。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及利息损失等合计4,913,008.16元。
(2)请求判令被告2-8对被告1上述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20年2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0]1号),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有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详见《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1)。朱劲松等8名原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本案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将聘请专业法律团队积极应诉,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公司的其他诉讼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暂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