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ST加加 公告编号:2021-027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处于立案受理阶段,未开庭
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 诉讼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加食品”或“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因合同纠纷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编号:(2021)京0101民初4908号),并于2021年1月27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前述案件后,公司拟增加诉讼请求项及金额,增加后诉讼请求金额超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级别管辖范围,故于2021年3月17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件编号:(2021)京02民初173号)。同日,签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问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案件编号:(2021)京0101民初 4908号)公司撤诉,该案件已结案。
现将(案件编号:(2021)京02民初173号)诉讼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被告: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优选资本”)
第三人: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投资”、“卓越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依约申请撤诉及解除保全措施的违约金,违约金以18,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6月29日计算至人民法院收到其撤诉及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2月3日为19,71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损失以15,259.3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12月25日计算至人民法院收到其撤诉及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2月3日为40,736,113.4元;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市场声誉损失200万元;
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暂合计:62,446,113.40元。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8年7月,优选资本因与杨振、肖赛平、卓越投资合同纠纷事宜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加加食品对杨振、肖赛平、卓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提起诉讼后,优选资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2018年7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保全裁定,裁定冻结加加食品财产(限额人民币27,805万元),截止2019年12月25日实际冻结金额15,259.32万元。
2020年6月11日,优选资本与卓越公司、杨振、肖赛平签订《和解协议》,
该协议第1.3款约定:“甲方(优选资本)承诺,在收到首笔清偿款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本款所述由加加食品签署或出具的前述文件原件退回给加加食品,加加食品因债权文件项下债务而与甲方签署及/或向甲方出具的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担保函及/或与债权文件相关的其它任何法律文件项下的义务及责任均予解除,加加食品对甲方不再负任何义务与责任。甲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加加食品的起诉,并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加加食品所采取的诉讼/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如甲方违反此项承诺,加加食品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每延迟一日,赔偿金额按照首笔清偿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计算至人民法院收到其撤诉/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之日。”
2020年6月28日,卓越投资依据《和解协议》向优选资本支付了首笔清偿款1.8 亿元,然而优选资本在收到首笔清偿款项后,未履行《和解协议》项下对加加食品的义务。
2021年3月17日,加加食品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优选资本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加加食品的经济损失和市场声誉损失。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暂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受理案件通知书》
2、《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3月 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