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48 证券简称:卫星石化 公告编号:2021-070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21年7月26日;
2.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1.22元/股;
3.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和数量:激励对象6人,授予数量42.98万股。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1年7月26日为授予日,向6名激励对象授予42.9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1.22元/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情况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1.标的股票种类: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3.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的授予价格均为每股15.88元,根据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预留部分授予价格均为每股11.22元。
4.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及数量: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05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时对连云港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石化”)中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不含卫星石化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
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37.7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225,535,321股的0.28%。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07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25%;预留30.7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025%,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草案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9.09%。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实施完毕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预留授予数量调整为42.98万股。
5.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48 个月内的 2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授予,则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授予,则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 12 个月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 50%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 24 个月后 50%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
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6.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1年-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8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20%;
注:上述“营业收入”口径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值为准。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①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一致。
②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8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20%;
注:上述“营业收入”口径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值为准。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依照审核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
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档次。其中A/B/C为考核合格档,D为考核不合格档,各考评结果对应标准系数如下:
考评结果(S) S≥90 90>S≥80 80>S≥60 S<60
评价标准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标准系数 100% 100% 80% 0%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为合格档的前提下,才能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申请解锁当期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当期限制性股票未解除销售的部分,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1年1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拟首次授予105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307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30.7万股,首次授予价格与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均为每股15.88元。
2.2021年2月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21年2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
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实际向92名激励对象授予股份数量为307万股。
4.2021年6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开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首次授予的2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其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进行回购注销;根据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回购注销调整后的授予数量6.3万股,回购注销的价格由15.88元/股调整为11.22元/股。
5.2021年7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开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向6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因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由30.7万股调整为42.98万股;授予价格由15.88元/股调整为11.22元/股,除此之外其他事项保持不变。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条件的成就情况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