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48 证券简称:卫星石化 公告编号:2021-047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5月7日(星期五)08:30。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7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7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大陆桥国际会议中心(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圩新区环湖路66号)702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杨卫东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2 人,代表股份
747,600,62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0.84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人,代表股份 606,011,8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9.3252%。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43 人,代表股份 141,588,74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524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8 人,代表股份78,756,28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410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992,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8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2人,代表股份 77,763,48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3294%。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卫东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大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47,553,5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4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8,709,1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4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98%。
2.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47,553,5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4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8,709,1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4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98%。
3.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47,553,5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4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8,709,1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4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98%。
4.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报告和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47,553,5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4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8,709,1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4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98%。
5.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47,600,6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8,756,2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6.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开展商品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47,499,9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5%;反对 10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5%;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8,655,5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21%;反对 10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7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47,600,6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8,756,2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公司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45,770,1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51%;反对 1,830,5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4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6,925,7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757%;反对 1,830,5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243%;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9.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子公司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45,770,1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51%;反对 1,830,5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4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6,925,7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757%;反对 1,830,5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243%;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10.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47,522,1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5%;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2%;弃权4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8,677,7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3%;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9%;弃权4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娟娟、刘新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