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48 证券简称:卫星石化 公告编号:2018-048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8年5月9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18年6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1名激励对象离职、6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30万股。
经过上述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57人调整为50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220万股调整为190万股。
调整后的具体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标的股票 占目前总股本
激励对象分配
票数量(万股) 总额的比例(%) 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 190 89.62 0.18
以及技术(业务)骨干
预留 22 10.38 0.02
合计 212 100 0.20
除此之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内容一致。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总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备忘录4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就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对公司未来经营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核心人才(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综上,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注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确定的人员,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之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4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
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尚需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应申请、登记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公司向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5、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