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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石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6-10-27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号:股权激励》、《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相关文件,听取相关说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6年10月2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6年

10月25日,并同意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授予23名激励对象352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孔冬                       彭朝晖                       陈树大